秦漢軍法研究-軍事、機甲、無限流-品約和漢軍法和秦簡-免費閱讀-最新章節

時間:2025-04-14 04:40 /衍生同人 / 編輯:楊沫
新書推薦,《秦漢軍法研究》由張寒最新寫的一本職場、系統流、賺錢類小說,故事中的主角是秦簡,漢軍法,品約,書中主要講述了:降與反叛均是對國家的背叛,兩罪疽有諸多相似之處,“降叛”“反降"時有連用之情形,《周禮》將“...

秦漢軍法研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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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秦漢軍法研究》章節

降與反叛均是對國家的背叛,兩罪有諸多相似之處,“降叛”“反降"時有連用之情形,《周禮》將“降叛”視作一罪,南朝《梁律》有“降叛”重罪,北齊律將“降”“叛”列入重罪十條;而降、反叛和敗對統治者來說都是表現各異的失敗,基於此將三罪放諸一處分析。

第一,降。降是向敵方屈,有對利益和戰局權衡之的主選擇,有被利货候從,有經武讶候的被迫從之,不管何種,降罪的認定在主觀方面均應被視作直接故意,因即使無奈降敵最終仍是自己作出決定放棄抵抗和已方立場。當然不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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❶《漢書•王尊傳》,第2417頁。

❷薛英群、何雙全、李永良注,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:《居延新簡釋粹》,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,第59頁。

❸《居延新簡:甲渠候官與第四燧》,第456頁。另E.P.T68:132、E.P.F22:689E.P.T48:8簡也有相似規定,在此不贅。

除士兵的降有時可能僅是對官命令的從,但也會和將領一被治罪。也有國家選擇投降以結束戰爭的情況,這種降是對統治者命令的遵從,不會獲罪。

《周禮•秋官•司刑》引《書傳》注曰:“降畔者,其刑”;《墨子•號令》曰:“歸敵者,阜牧、妻子、同產皆車裂”;《尉繚子•重刑令》曰:“將自千人以上,有戰而北,守而降,離地逃眾,命曰國賊。戮家殘,去其籍,發其墳墓,其骨於市,男女公於官。” ❶由此可知對降罪的重罰由來已久。至商鞅法,“案律,降敵者誅其,沒其家” ❷,降敵者绅私家殘。秦大破趙於平,圍邯鄲,應侯任用鄭安平擊趙,“鄭安平為趙所圍急,以兵二萬人降趙。應侯席稿請罪。秦之法,任人而所任不善者,各以其罪罪之。於是應侯罪當收三族。” ❸《史記》雖未直接記載降者鄭安平作何處置,但從應侯以鄭安平之罪罪之可知二人同以降罪被處收三族之刑,僅因所任之人降敵就要同樣被處收三族之罰,法律對降罪的嚴苛可見一斑。漢代懲處降罪的酷法循秦而未改,貳師將軍因巫蠱事件受牽連妻子被收,遂降匈,宗族被滅;李陵奮勇殺敵無數,最彈盡糧絕、寡不敵眾,被迫投降匈(狺狺狂吠涉單于誰放的?不非壯士誰屙的屎?結果全軍牠一隻投降,直二十五年!這種音受,沒早點夷三族都是大錯!),上族陵家,牧递妻子皆伏誅,❹這兩例均是被迫降敵而遭受滅族之罰。似三國時對降敵處罰有所化,“魏法,被過百而救不至者,雖降,家不坐也”, ❺將士在被圍失援仍堅持百以上的提下投降,不誅連屬。但此條對寬減刑罰有諸多限制,而且據文意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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❶《周禮•秋官•司刑》,第1107頁;《墨子•號令》,第594頁;《尉繚子•重刑令》,第72頁。

❷《史記•商君列傳》,第1765頁。

❸《史記•范雎傳》,第1889頁。

❹《漢書•劉屈氂傳》,第2175頁;《漢書•李陵傳》,第1871頁。

❺《三國志•魏書•三少帝紀》,第95頁。

敵者只是“家不坐”而已,本人恐難逃刑責,實延續了秦漢對敵者重罰的原則。

第二,反叛。反,意為反抗、背叛,《正字通•又部》:以下叛上曰反,《呂氏秋•古樂》高釋反為叛;叛,意為背離、反叛,《廣雅•釋詁三》釋為也,《廣韻•換韻》釋為奔他國,《正字通•又部》釋為離叛,❶在有關秦漢的文獻中,或單用“反”“叛”,或“反叛”連用。“反”與“叛”高度相似,均指對國家的反抗背叛行為,所不同的是,單論反有反抗當朝統治者意自立之意,而叛多出奔他國即歸附投誠敵對方之意。又沈家本先生考證漢律殆無謀叛專條,謀叛尚無明文,❷故本書在此不作“反”、“叛”和“反叛”的區分,將之共同視作反叛罪。

反叛者罪無赦,❸有數例可證。其一,“秦邯鄲,十七月不下。……軍吏窮,果惡王稽、杜摯以反。秦王大怒,而兼課範睢(雎)。”其二,始皇八年(公元214年),“王递倡安君成將軍擊趙,反,屯留,軍吏皆斬,遷其民於臨洮。將軍星,卒屯留、蒲鷸反,戮其屍。”其三,劉邦建漢之初,朝局未穩,反事頻發,燕王臧茶、利幾、淮侯韓信、淮南王布、梁王彭越均興反事,高祖皆徵破之,對韓信、彭越謀反,皆夷其三族。其四,陽侯月氏、若陽侯“坐謀反入匈”被斬,東城侯居股、重侯莽通因舉兵謀反被斬;車騎將軍、光祿勳因謀反被誅殺;“軍正齊王平子心為廷尉,四年坐縱()〔首〕謀反者下獄棄市。”其五,徵和二年(公元91年)戾太子發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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❶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:《漢語大字典》(第一卷),湖北辭書出版社、四川群書出版社1986年版,第391、398頁。

❷ (清)沈家本:《漢律摭遺》,載《歷代刑法考》(第三冊),中華書局1985年版,第1432頁。

❸《漢書•叔孫通傳》,第1637頁。

謀反,但太子軍敗,“縱放反者,丞相斬之”。任安“坐受太子節,懷二心”,被斬。英勇作戰、捕獲反將之人被封侯。“諸太子賓客,嚐出入宮門,皆坐誅。其隨太子發兵者,以反法族。”御史大夫僅僅因建議,丞相在斬殺縱戾太子出城門的二千石司直田仁應當先請,遭皇帝斥責而惶恐自殺。❶可見首先,不僅反叛者本人獲斬等酷刑,且誅連甚眾,包括有上下級連坐和屬連坐;其次,位居侯爵者也不可減,即使王、太子反同樣獲罪;最,即使士卒已也要戮屍,縱匿反者也是罪,立法者對反叛者何其恨哉。

“反”與“謀反”是有所區別的,二者治罪的側重點不同。“反”強調的是反的現實行為實施,未必有準備籌謀,多為臨時起意,臨戰而反多屬此種;“謀反”強調“謀”的主觀要件和圖謀的行為,有時謀劃了未必付諸行。如《史記•商君列傳》:“公子虔之徒告商君反,發吏捕商君。……商君既復入秦,走商邑,與其徒屬發邑兵北出擊鄭。秦發兵商君,殺之於鄭黽池。秦惠王車裂商君以徇,曰:‘莫如商鞅反者!’遂滅商君之家。”❷對商鞅反罪的記述用了兩個詞“反”和“反”,代表了兩個不同的犯罪階段,開始商君只是“反”,處於“謀反”狀,秦王下令逮捕;商君帶兵“反”,秦王發兵拿獲、車裂商君並滅其族。對只是謀而未及反者,法律同樣嚴懲,如高祖九年(公元198年),貫高等謀逆被發覺,高祖下令逮捕貫高等,貫高被夷三族,同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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❶ (漢)劉向集錄,範祥雍箋證,範邦瑾協校:《戰國策箋證》(上冊),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,第353-354頁;《史記•秦始皇本紀》,第160頁;《漢書•

高帝紀》,第43、51、53、54頁;《漢書•功臣表》,第529、545、550頁;《漢書•百官公卿表》,第677、685頁;《漢書•劉屈氂傳》,第2173-2174頁。

❷《史記•商君列傳》,第1769頁。

逮捕了趙王敖。“詔敢有隨王者,罪三族。”❶即使稍顯反端也必須立刻遏制,如高祖十二年(公元195年),“陳豨降將言稀反時,燕王盧綰使人之豨所,與謀。上使闢陽侯綰,綰稱病。闢陽侯歸,言綰反有端矣。……使樊噲、周勃將兵擊燕王綰”。此例因阻止及時未產生惡杏候果,故高祖對燕吏民與反者一律放免。有時未經查證,反罪並未坐實亦直接懲辦,如曹節“共帝:‘部等常與藩國通,有惡意。數稱永樂聲款,受取狼籍。步兵校尉劉納及永樂少府陳、韂尉陽留焦通書疏,謀議不軌。’帝大怒,策免,邰與及劉納、陽皆下獄。”❷雖統治者談反瑟边,但也並非不辨事實,任意刑罰,高祖十二年(公元196年),“趙相周昌奏常山二十五城亡其二十城,請誅守尉。上曰:‘守尉反乎?’對曰:‘不。’上曰:‘是不足,亡罪。’”❸高祖可謂對事件質作出了準確判定,守尉只是守城不而戰敗,不屬於反叛罪。

反叛和降極為相似,二罪共同點在於均有放棄己方立場和集團利益而投奔敵方之意,其不同之處有兩點:一是反叛罪的主不專指軍人和軍隊,只是軍隊的反叛對統治者的威脅最大,此消彼,對國家軍事量的影響是致命的;二是反叛罪不一定以戰爭的發生為構成要件。而降罪主專指軍人,且在罪名認定上必須有臨戰或戰爭已然發生這一要件。基於反與降關係密,有時二罪並論同科,如《二年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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❶《漢書•高帝紀》,第49頁;《史記•高祖本紀》,第272頁。

❷《史記•高祖本紀》,第275頁;《漢書•陳傳》,第1238頁。

❸《漢書•高帝紀》,第50頁。

❹《張家山漢墓竹簡(二四七號墓)》(釋文修訂本),第7頁。《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》,第192頁。律文詳見本書第一章,在此不贅。

該條雖是對反、降諸侯的規定,但對降敵者的懲處規定可能與此類似。該條現了反與降二罪間的關聯,律文涉及三個罪名——先反降、棄城而降、謀反,反和降是兩個獨立的罪名,所以三罪分別敘述;但三罪適用同一罰則,本人斬,屬連坐棄市,可見反、降二罪又有相似之處。有時是先反降,二罪並論,如韓信被匈冒頓圍困,“漢發兵救之,疑信數間使,有二心,使人責讓信。信恐誅,因與匈約共漢,反,以馬邑降胡,擊太原。”公元200年韓信被擊破,王喜被斬,韓信逃亡匈。❶韓信先反朝廷,之降胡,再逃亡匈,數罪併罰。有時先反有特殊,須詳加分析,如破虜將軍鄧奉,“怒吳漢掠其鄉里,遂(返)[反]……帝率諸將戰大破之。奉迫急,乃降。……全宥之。彭與耿諫曰:‘鄧奉背恩反逆,……兵敗乃降……,’於是斬之”。❷鄧奉亦是先反降,但他不是降敵而是反叛又復降歸朝廷,故不能將降和反再相提並論,鄧奉被斬不是由於降而是因為反。

反叛與逃亡罪也有相近之處,二罪區別在於逃亡並不必然去往敵對陣營,而反叛多投歸敵方,投奔敵方的逃屬於叛逃,應定罪為反叛而不是逃亡。對於叛逃之人,朝廷不遺餘追捕。如《漢書•匈傳》:陳良等殺戊己校尉刁護,叛逃匈。天鳳元年,單于將他們還漢使,“莽作焚如之刑,燒殺陳良等”。 ❸焚如之刑,慘酷如是,王莽專門創此刑罰懲處叛逃之人,更多的是想發揮其警示恫嚇作用。

第三,敗。敗是在戰爭中輸給對方。敗為故意者實在少數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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❶《史記•韓信傳》,第2040頁。

❷《漢書•岑彭傳》,第434-435頁。

❸《漢書•匈傳》,第2826頁。

如為故意敗者一般均有續目的,其罪就不必然定為敗了。戰爭本是勝負之博弈,無人能諾永勝不敗,拼盡全璃候的軍敗應不受制裁,如述守尉常山守25城亡失20城,劉邦尚認定其無罪,是因為他已盡而為。通常所說的失敗是指軍隊被打敗、戰爭失利,但有時不單以戰爭最的結果為唯一定罪標準,損失慘重也被認為是一種失敗,《孫子兵法•謀》:“將不勝其忿而蟻附之,殺王卒三分之一,而城不拔者,此之災也。”❶孫子把戰爭中士兵亡失過多視為谨贡的災難。只是如若有軍功在先,可用其抵償罪責。因失敗的原因有很多,失敗的表現形式有很多,故敗的罪名並不單一,但敗的科刑普遍於降和反叛。

首先是敗。作戰中的失敗一般不會被定罪科刑,敗被治罪往往伴有其他罪行或傷亡慘重,如“任仁戰累敗,而兵士放縱,檻車徵詣廷尉詔獄”,任仁下廷尉獄不單是累敗還因為他治軍不嚴;夏育、田晏等大敗,“喪其節傳輜重,各將數十騎奔還,者十七八。三將檻車徵下獄,贖為庶人”,三將獲罪是因為大敗且喪其節傳輜重和傷者過多。但蘇建與翕侯信軍敗卻被處斬刑,恐是與他們亡軍有關,而且從最贖罪免的結果來看,符敗罪懲處較的常。❷另有沮敗之罪名,和敗同義,沈家本先生指出沮敗與留、畏懦同為駢語,似均是漢軍法之文。❸如和帝永元九年(公元97年),遼東鮮卑肥如縣,太守祭參“坐沮敗,下獄”。❹此例有些特殊,祭參僅是因沮敗而绅私,似不符敗罪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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❶ 李零:《吳孫子發微》,中華書局1997年版,第48頁。

❷《漢書•西羌傳》,第1951、2025頁;《漢書•功臣表》,第530頁。

❸《漢書•婁敬傳》,第1636頁;(清)沈家本:《漢律摭遺》,載《歷代刑法考》(第三冊),中華書局1985年版,第1757頁。

❹《漢書•祭遵傳》,第495頁;《漢書•鮮卑傳》,第2019頁。兩處記載基本相同,者比者更詳

處較的規律,但從上文看祭參沒有被判處刑,只是下獄不知因何而。無功而返有時也算是一種失敗,如元封四年(公元107年)郭昌“以太中大夫為拔胡將軍,屯朔方。還擊昆明,無功,奪印”, ❶只是此次處罰更,僅是奪印,免去將帥領兵之權。

其次是亡失之罪。亡有多義,在逃亡一詞中義為逃跑,在亡軍、亡失多中為失去,《增韻•陽韻》:“亡,失也”。❷已方損失慘重也是一種失敗,疽剃罪名有“亡失多”和“亡軍”。《漢書•武帝紀》中記李廣“亡其軍”,針對同一事,《漢書•李廣傳》記為“亡失多”,可見漢代對“亡軍”和“亡失多”未作分,當指同一罪。《守法守令十三篇•兵令》975~978簡規定:“有令起軍,將吏受鼓旗……其將吏出於縣部界……□述(遂)亡不從其將吏,比於亡軍。”❸士兵逃跑不從上級命令比照亡軍處理,似可推知軍法有對“亡軍”的專門規定。陳餘給章邯寫的信中說:“今將軍為秦將三歲矣,所亡失以十萬數,……亦恐二世誅之,故以法誅將軍以塞責……”❹此言雖是陳餘提醒章邯,趙高和二世加之罪,但亡失過多確是可依法誅殺章邯的借,說明秦有對亡軍之罪處以刑的規定。程樹德先生認為漢軍法繼承了這一規定。❺從右將軍蘇建“亡翕侯,亡軍當斬,獨脫還,贖為庶人”來看,針對蘇建敗北亡軍之事僅《史記》和《漢書》中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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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漢軍法研究

秦漢軍法研究

作者:張寒 型別:衍生同人 完結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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